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章程

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章程
序言
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以下简称学校)由广州市莫蒂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举办,2010年3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学校的开办资金为500万元。学校举办者是广州市莫蒂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学校在新一届董事会领导下,充分利用企业办学优势,继续传承工贸精神,紧密结合企业、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做实做精技能培训,做大做强高职专科教育,申请开展本科教育,为区域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省内一流的民办高水平应用型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
学校英文名称:Jiaozuo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Trade
学校法定住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香港街壹号
学校网址:www.jzcit.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和层次:
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兼顾成人学历教育和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开展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招生类别依法确定修业年限。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申办本科教育资格,开展优势和特色学科的本科教育。
第五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重点,培养道德品质高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学校以建设学科专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愿景。深化产教融合,实施国际合作办学,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九条 学科门类与专业定位: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确定专业设置。学校以工科和经贸类为主,开办有汽车、机电、建筑、经济、管理、艺术等专业。为配合河南省、焦作市大力发展健康产业的战略目标,学校后期将以生物科技、医药、护理和康养学科专业为主导,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标识
(一)校训:博学、雅量、明德、笃行
(二)校风:勤奋、务实、开拓、创新
(三)教风:厚德、善教、敬业、爱生
(四)学风:立志、诚实、好学、求真
(五)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以德治校、校企相通、专长立世
(六)学校标识为圆形印章图案,由“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汉字”“英文”以及“焦作”二字的拼音变体寓意“扬帆起航”三部分组成。整个标志以蓝色为主体。如下图所示:
 
(七)学校校徽为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八)学校校旗为黄色的长方形旗帜,印有学校标识和中、英文校名。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补偿和奖励的权利;
(二)推荐代表举办者的学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荣誉董事长及监事会人选;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学校举办者代表可以在学校董事会的授权情况下参与学校管理;
(四)了解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经营、财务等状况,查阅董事会决议文件,监督学校的经营发展;
(五)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学校开办资金的出资义务,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一)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的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二)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新一届董事会成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换届或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到备案生效的过渡期,新一届董事会决议应具有执行效力。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
(五)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七)处置学校固定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
(八)决定学校合法融资举债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决议事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董事会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75%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75%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告知董事。若经过沟通,会议议题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可将决议在全体董事间传阅签字,无需提前通知,应做好相关传签及存档工作。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形成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记录或纪要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应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依法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按照举办者的约定执行。董事长一旦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变更,并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校长、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1名,常务副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和副校长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同时按上级部门要求向河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拟订、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校长代行其职责。
校长在任职期间对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会应给予奖励;有过失的,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董事会应给予其处分或解聘。
校长在任职期间要求辞职的,应提前3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待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举办者委派代表、监事可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和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机关处室和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
(一)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决议的具体部署方案和有关落实措施;
(二)由校长提出拟报请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三)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决定。
重大决策应在会前进行沟通协商,方可上会。
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一些重大事项可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校行政成员、党委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经校长、党委书记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校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监事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财务工作;
(二)对董事、校长及学校其他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及学校其他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核对董事会与会人员身份、人数和会议程序等相关事项,亦可随时列席学校其他会议;
(五)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与职责、委员的产生程序与增补办法、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控制在21人或以上(应为单数),并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部处和二级教学单位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确认,董事会批准。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经委员会成员选举后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设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下列事务作出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教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业动态优化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指导学校重大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事项;
(四)监督和评审学校各类教学奖项;
(五)审议或处理学校委托的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各二级教学单位、合作企业推荐,由董事会审定,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为单数。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教务处处长和教授代表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聘任专家委员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章程”。
第四十条 以上各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学术方向,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教学和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管理决策能力强;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富有合作包容精神和大局意识,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人选;
(八)讨论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有中国共产党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第四十六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七条 党组织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任命。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部分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五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五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五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有校纪委、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依法聘用教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对教师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的处分,或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
(六)法律、法规、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与奖励制度;
(二)与学校发展、专业与课程、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
(三)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效进行客观评价的考核制度,及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聘用、晋升制度;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的惩处制度;
(五)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济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六十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事务人员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事务人员由校工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负责审理案件的总人数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二)教职工对学校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申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五)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申诉处理工作。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原处理单位和复核单位。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
(七)申诉人对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不服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录取新生或者接收转入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学生,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权利;在校期间学生应依法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负责人组成;组成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四)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书面复查结论。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本人签收、邮寄、校内布告栏、学校网站公告等。
(五)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复查工作。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学生参加党团组织和各类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障学生民主参与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院系推荐,并与主席、主席团成员一起按相关组织程序选举产生。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规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
(四)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任务,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五)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会。学生会主席、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和自身规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学生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培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处理好公共基础课程教学与专业课程教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重实践教学,促进学生德技并修、全面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管理。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有关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接有关职业标准,服务地方和行业发展需求,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开创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科技创新之路。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教学工作监控与评估制度,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毕业生就业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现有的教育教学和技术资源优势,走产学研合作及国际合作办学的发展之路,推动协同创新。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七十五条 通过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技能和新技术培训服务、技能鉴定服务、公益文化服务等方式,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为企业行业知识更新、社会人员创业就业等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八章  财务、资产管理和安全、后勤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接受政府和社会团体资助;
(三)学校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捐赠;
(六)合法融资;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第三方审计。
第七十八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换届或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安全维稳体系和后勤保障体系。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以及学校章程修订案,应当报上级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转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决定终止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对因未能妥善处理而造成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
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公章,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的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学校董事会组织。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提出,董事会75%董事及举办者同意方可启动修订。
本章程修订案须经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各董事及举办者签章并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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