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学术规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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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 1号)的精神以及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教职工以及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虚构、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通过媒体发布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六)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工作组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一条 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各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工作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 处罚和复议
      第十七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1.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奖励;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4.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将加重处理。
(二) 对于在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三)对于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教务处或所在系(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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