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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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虚构、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通过媒体发布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六)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二章   学术责任与处罚
        第一条  学校具有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的职责。学校应开展学术道德的讨论和宣传教育活动,把学术道德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学生的教育教学之中。
        第二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1.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奖励;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4.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将加重处理。
        (二) 对于在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三)对于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教务处或所在系(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章    程序调查及处理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二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系(部)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系(部)负责人,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匿名举报者除外)、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相关系(部)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为院、系(部)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系(部)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惩处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五)如果当事人(包括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重新审定请求。学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的结果则为最终审议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六)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以前,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七)参与调查的有关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但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八)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一般由相关系(部)负责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九)学风建设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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