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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tyc1286太阳集团总站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以学生自身发展为出发点,在符合高校转专业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流程如下:
1.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填写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转出、转入系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学生申请转交到学生处。
3.学生处将汇总后的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4.学生处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和情况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
5.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生处在学信网上进行转专业操作。
6.学生处负责将转专业名单、公示照片等转专业材料归档备查。
第五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
1.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校报到时。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3.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专业。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5.已符合退学条件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原则上在第一学期末,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转学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通过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出办理程序: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同时,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须提交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2.学生需提交转入学校的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成绩证明;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加盖公章);
4.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须提供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须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系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系部盖章,报学生处审批。
(三)学生处对学生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
(四)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研究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审批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办理程序: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同时,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转学理由。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须提供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须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学校公示、入学资格复查和在校综合表现等情况;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加盖公章);
4.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证明材料。
学生处负责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册,转交招生办、学生拟转入系部审核。
(二)学校招生办审核申请人考高成绩是否达到转入要求,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拟转入系部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系部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研究意见。
(四)学生处根据相关规定,对转学理由、相关材料及相关单位意见等进行复审,报学生工作委员会。
(五)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研究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审批签字形成证实材料。
(六)学生处根据学校研究意见形成正式材料,加盖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学院在3个月内将将转入材料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审批手续办理后,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办理离校或转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入学生成绩互认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相关转学规定,坚持公平、公正标准,规范转学流程,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转学工作,严禁违反政策和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学生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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